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