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七条已修改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