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