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条已修改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