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