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