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