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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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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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