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