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