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