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