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