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