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