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