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