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