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