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