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