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