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