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四节 人身权第九十九条已废止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