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八十三条已废止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