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八十条已废止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