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