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第十八条已废止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