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章 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已废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