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五条已废止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