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