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