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四条有效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