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三条有效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