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条有效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