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