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