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