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七十三条已修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