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