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