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