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