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