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