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