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