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十一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