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