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六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