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四十二条有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