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