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三十三条有效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